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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签字签章   慎防权利受损


人气:2906发表时间:2010/9/12

笔者日前代理施工企业起诉黑龙江某公司拖欠浴场装修工程款一案。庭审质证时,对方律师第一句话是文件上的签字是假的,第二句话是文件上的公章是假的,两句话一下子让质证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施工企业当事人极为震惊,明明是对方项目总经理当面加盖的公章,怎么就成了假的呢?
    近年来,因合同或往来文件上的签字、签章不规范,发生多起让承包方吃亏的案例。我们检查了一下近百个案例和招标项目,发现30%以上合同或招投标文件上的签字、签章都有问题,比例之高已是触目惊心,承包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图省事假章泛滥
      不要以为蓄意诈骗者才会使用假公章。外地进沪企业、甚至是一些特级施工企业使用公章已到了十分泛滥的地步。其典型做法是:
     ()外地企业其公司本部自然有一个真的公章,并在当地工商局、银行等单位备案。他们在全国各地几十个项目部可能都需要投标。为免得每次都飞回公司本部盖章,公司本部让稍信得过的项目部都刻上一枚与公司名称一样的公章(至于项目部保留的公章样式,有些与公司本部印章神似,有些甚至完全不一样)。当然,也有项目部私刻的公司公章、法人的签字章也有照样仿刻的。
     ()若是不发生问题,外地企业承认这些公章的效力。一旦情势不对,在法庭上,这些企业有可能就象黑龙江的浴场开办方,极力否认公章的真实性,并以他们在当地工商局备案的公章为证,将责任推给刻公章的项目部。
       二、假签字偷梁换柱
      除公章问题之外,代为签字的事件亦时有发生。善意的是,老板不在,由旁人模仿代签;恶意的是,从一开始就为日后逃避责任埋下伏笔。
      赵先生在国内生意发达后到法国发展,据说已担任当地某华人社团的会长,经常也回原籍做一些修桥补路的善事,在家乡挺有声望。

家乡人钱某打算建立一家玩具厂,因缺乏资金,拟让同乡孙某施工,但须孙某提供400万元保证金。400万毕竟不是小数,孙某要求钱某提供担保,钱某提出请那位在法国的赵会长做保证人。考虑到赵会长的声望,且赵会长的人虽说在国外,在家乡也有一定产业,孙某同意了。为表诚意,钱某当着孙某的面拨通了赵会长的国际长途。电话中,赵会长一口答应担保没问题,并当即将签署了赵某某大名的担保书传真过来,并承诺担保书原件马上快递回国。
     小心翼翼的孙某,直到收到担保书原件才将400万元保证金打给钱某,心想这下应该没问题吧。谁知钱某收到保证金之后,黄鹤一去不复返。找不到钱某的人,孙某无奈将钱某和担保人赵会长告上法庭。
      赵会长可能还需要国内的一点虚名,派人参加了国内的诉讼。庭审中,赵会长的代理人一口否认担保书的真实性,称赵某某三个大字绝非赵会长本人所签署,定是他人伪造,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
      郁闷的孙某,心知肚明被钱某和赵会长耍了一记。赵会长只要让旁人冒签赵某某三个字,自己就掉进了陷阱之中。孙某毕竟在赵会长出国前后打过多年交道,之后也还有来往,电话中声音是不会听错的,否则也不敢轻易划出400万元。可惜,划款之前的一次电话又如何能够作为呈堂证据?血的教训来得太晚了。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一般说来,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才能生效。从法理上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司印章(或合同章),两者选择其一即可;但是为防止伪造公章或偷盖公章,最好同时签字又盖章。
     特别重要的合同,可以举行合同的签字仪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到场,当面签字、盖章,交换合同文本。这种场合下签署的合同文本,自然不大可能有问题。如果不能举行这样隆重的签字仪式,而且发包方又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甚至需要带资垫资的话,施工企业在动工前,对发包方的资信情况应有审慎的调查,对合同上的签字、签章的真实性也要留一个心眼。
     二、不建议与发包方的项目部或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部或者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通常也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旦发生纠纷,对方(总公司)有各种抵赖的借口,承包方的利益难以保证。
     三、自己一方的签字、签章亦须规范,让人无隙可乘。上海某体育设施施工企业,投标河南信阳某县的学校运动场工程,经评标委员会评选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并已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投标文件上加盖的是该企业的公司公章和法人签名章。法人签名章是普遍采用也普遍接受的做法,而该标书在中标公示近十天后被当地县政府采购中心以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定为废标,取消了中标资格。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当事人花费了人力物力财力,最终一无所有,但顾虑当地会否存在保护倾向,最终未敢提起诉讼,无奈吞下苦果。
      四、对于无公司印章、仅有项目部印章的文件,应慎重处理。工程上发包方发布的指令、会议纪要、工程签证等文件,常碰到发包方不加盖公章、仅有项目部印章的情况。这一类问题比较复杂,实践中截然相反的判例也出现过。请施工企业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双方的承包合同中明确限制了项目部印章在经济方面的效力,例如有些发包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权改变合同条款,工程签证、变更均需加盖发包方公司印章方发生效力,那么这样的会议纪要基本上可以否定其在变更合同价款方面的效力。同时提醒,一旦合同有这样的约定,施工企业对甲方仅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涉及工程变更或造价变化的会议纪要,一定要让甲方公司加盖公章。
       ()如果承包合同没有对项目部印章的使用权限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加盖项目部印章的会议纪要多数能得到认可。但为防万一,建议施工企业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第一,最好是让监理公司在会议纪要上也一同签章。在工程实践中,一般的工程例会甲方都会邀请监理公司一同参加,让监理公司签章不是难事,所以说有可操作性。请注意,虽然监理公司签署的也是监理项目部章,但是监理项目部的印章甲方很难否认:因为在所有向政府递交的验收文件(包括中间验收、竣工验收)上,监理公司都会签署监理项目部印章,这些验收文件在质监站、档案馆可以查得到,所以监理项目部的印章甲方无法抵赖(甲方自己在政府验收文件上,加盖的是甲方公司公章,而不是甲方项目部印章)
      第二,对于仅有甲方项目部印章的会议纪要,若涉及造价变化,纪要一旦下发,施工企业可立即向甲方递交签证资料。签证和会议纪要两者完整了,尽管纪要仅加盖甲方项目部印章,而签证有甲方、监理的签字,多数情况下签证涉及的变更价款会得到法庭和司法审价单位的支持。

                                                   (摘自《建筑时报》201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