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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5〕26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建工局: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已实现各业务系统关联并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验收的省辖市(含所属县、市),自2015年2月1日起,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
(一)非注册人员、综合指标。企业申报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及综合指标的审查工作委托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述指标的审查意见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为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行人员查重后确认上报。
(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申报施工资质时提交的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只需上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审查表,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工程业绩、注册人员。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中已有的本省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其中,勘察、设计业绩信息以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发送至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为准,以下同),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未进入平台,或在平台中的信息不能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原规定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单项业绩核查表》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省外工程业绩。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及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在已联网的外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发布信息为准。在已联网省市完成,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他按原规定执行。
(五)交通、水利、通信等资质。企业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等资质,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资质
(一)非注册人员、综合指标。企业申报的非注册人员学历、职称及综合指标的审查工作委托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述指标的审查意见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为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行人员查重后予以确认。
(二)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申报施工资质时提交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只需上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审查表,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工程业绩、注册人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至少审查一项业绩(业绩必须满足资质标准中一项指标),该业绩必须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有完整的关联记录,其余业绩委托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结果为准(勘察、设计业绩由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并将业绩核查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视情组织抽查)。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中已有的本省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报平台中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不在平台中的工程业绩(2015年7月1日前完成的),企业应按原规定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单项业绩核查表》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省外工程业绩。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及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在已联网的其他省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发布信息为准。在已联网省完成,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他按原规定执行。
(五)交通、水利、通信等资质。企业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等资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申请有市级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
申请有市级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审批办法进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联系。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栾印葆,025-51868691;
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罗荣彪,025-51868833;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顾建生,025-51868202。
附件:《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 16日